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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于落实唐办字[2003]64 号文件的补充通知
唐办字[2003]138 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推进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工作,妥善协调解决破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对执行唐办字[2003]64 号文件需要注意
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唐办字[2003]64 号文件适用范围
在唐办字[2003]64 号文件出台前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执行唐办字[2001]179 号文件。唐办字[2003]64 号文件出台以后法院宣告破产的,适用唐办字[2003]64 号文件。两个文件不能同时交叉使用。
二、关于破产清算期间生活费、医疗费问题
(1)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清算组人员按有关规定组成,按法律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意见的规定》,在唐办字[2003]64 号文件出台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由法院成立的清算组负责发放。生活费的支付标准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医疗费按每人每月20 元发放。生活费和医疗费由破产财产变现后发放,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的,生活费、医疗费可以少发或不发。
三、唐办字[2003]64 号文件出台后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及补偿问题
(1)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职工即与企业自行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失业保险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
(2)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在破产财产变现后职工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为:解除劳动关系前唐山市上年社会平均月工资、上年企业平均月工资和上年劳动者个人平均月工资(三者取高值)×本人实际工龄。经济补偿金不足的,由市企业改革准备金中支付。
四、关于破产企业各种社会保险费缴纳截止日期问题
破产企业各种社会保险费缴纳截止日期均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职工自谋职业及到新的单位就业后,应及时接续各项社会保险,接续保险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关于企业破产的审核把关问题
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3]8 号文件要求,由我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破产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或有关政策不到位的,不得进入破产程序。
六、关于规范破产工作的文件中提到“上年度”的含义
规范破产工作的文件中提到“上年度”的含义是指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年度的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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